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无线寻呼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宁价服字[1999]133号)
各县物价局、各无线寻呼经营企业: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无线寻呼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服[1999]3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市无线寻呼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线寻呼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3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执行,做好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明码标价工作,使用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收费价目表。
二、我市寻呼维修收费按市物价局宁价服字[1997]473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