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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每年,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下达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各项目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及受益农户配套的资金筹集到位,统一纳入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所属项目县(区)财政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专户。
  省财政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各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项目管理等情况,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资金报账制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取水、蓄水、制水等主体工程以及输配水干支管网等工程的前期工作经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勘察与规划设计费、农民投劳折资费、水源水质检测费等组成。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前期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度支付。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批复概算中单独列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以批复数为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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