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项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参加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四)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使用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五)组织工程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收集汇总并上报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财会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市、县(区)级财政和受益农户承担的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负担的比例:中央承担45%、省级承担16.5%、市县财政及受益农户承担38.5%,其中受益群众人均承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均资金总额的10%。
第十三条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财政资金专户,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受益农户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