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7]1255号 2007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及受益农户配套的用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公开透明、讲求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筹集、拨付、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
(四)加强工程概预(结)、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和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财政、水利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三)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
(四)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五)审批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八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