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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费的复函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费的复函
(皖价费[2006]2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要求完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费计费方式的函》(皖交财〔2005〕60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价房〔2001〕389号)、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精神,同意将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2000〕119号)核定的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建筑安装工程量的0.1%收费,现确定为按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的0.1%收取,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筑工程费总额的0.15%收取。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更计费单位和收费范围,加重企业负担。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监督检验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要提供优质服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批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收费计算公式,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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