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安机关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
(皖价行费字[1996]399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求收取委托刑事技术检验鉴定费用的函》(皖公办[1996]317号)悉。为充分发挥我省公安刑事现有技术能力,充分发挥技术人才作用,提高大型精密检验仪器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刑侦技术服务,现参照外省做法及本省检察、法院同类项目收费标准,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我省公安机关受理的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具体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一)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进行的技术检验鉴定;
(二)性质清楚的非正常死亡,死者亲属或有关单位要求进行的法医检验鉴定;
(三)应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求,对非刑事案件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及摄像,对与事故有关的人身、尸体、痕迹、物体的技术检验鉴定;
(四)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有关民事、财产、经济纠纷中的文件、笔迹、印章、痕迹物证的技术检验鉴定;
(五)应有关部门要求,为司法、公证、律师、金融等部门提供的技术服务;
(六)应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个人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有关案件检验、鉴定等摄像、编辑、合成、复制录像带服务。
二、收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