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1998房改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售房成本价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宁价房字[1998]661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城建局)、房改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
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现就我市市区1998房改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及售房成本价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公有住房租金: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住房月租金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市政府规定暂不出售范围内的上述住房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5元,其他结构等级住房租金按《南京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见附件)调整。
为了简化计租手续,实际操作中,已评定过租金的现住公有住房租金按上年度应缴月租金增加一定的幅度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为: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住房,可售范围内为23%,暂不出售的为11.5%;混合二等住房,可售范围内为20%;暂不出售的混合二等、砖木二等、砖木三等和简易住房为10%。
二、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20元,混合二等房屋为740元。房屋的地段、层次、朝向等调节因素按原规定不变。出售公有住房超过规定面积上限部分按规定的市场商品房价执行。
三、市属五县要根据省、市房改方案,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实施意见,报省、市批准后实行。
四、本通知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南京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南京市市区公有住房一九九八年度租金标准
一、租金基价
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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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钢筋混凝土混合│混合二等 │砖木三等│简易 │
│ │一等砖木一等 │砖木二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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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租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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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售公房租金标准 │1.60 │1.0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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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出售公房租金标准│1.45 │1.24 │1.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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