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宁价房[2002]198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2]221号、苏财综[2002]89号)的精神,现就规范我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费用,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测绘收费另文下达。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房登记费统一按套计收,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每套20元收取。
(二)非住宅房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定额收取,以一独立产权人申请登记房屋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为一宗。具收费标准(均按房屋建筑面积分类计算)为:
1、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200元。
2、10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下同)每宗400元;
3、5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每宗600元;
4、1000平方米以上至2000平方米每宗1000元;
5、2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平方米每宗1500元;
6、5000平方米以上至10000平方米每宗2000元;
7、10000平方米以上至20000平方米每宗4000元;
8、20000平方米以上每宗10000元。
(三)注销登记不得收费。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住宅房按每套80元收取,非住宅房按非住宅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60%收取。
四、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期满或注销后,继续利用同一房屋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只收取他项权利证书工本费10元。不再收取登记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