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宁价房字[1999]121号、宁财综[99]130号)
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报调整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宁房财[1998]28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近年来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要求的提高、各项费用的增加,致使鉴定成本逐年提。高,为保证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正常开展,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同意适当调整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合理收费。
三、社会福利企业房屋,小学、幼儿园校舍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计收。经民政部门认定淘杜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户的私有房屋,免收鉴定餐。
四、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必须提供规范的鉴定报告文本,不得收取其他附加费用。
五、本批复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原
宁价房字[1994]099号文同时废止,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今后如省下达统-收费标准,则按省规定执行。
附: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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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框架 │砖混 │砖木 │计费建筑面积(㎡)│
│ 标准(元/平方米)│ │ │ │ │
│使用性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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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0│3.00│2.50│500以下 │
│ ├────┼────┼────┼─────────┤
│ │3.00│2.50│2.00│501-2000 │
│ ├────┼────┼────┼─────────┤
│ │2.50│2.00│1.50│2001-3000 │
│ ├────┼────┼────┼─────────┤
│ │2.00│1.50│1.00│30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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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费(元/次) │400 │350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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