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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一年九月五日 宁价工[2001]302号)


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深化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管理机制和价格运行机制,是打破液化气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公用事业企业深化内部改革,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江苏省液化石油气价格行为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南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自二○○一年九月十日起执行。

  南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深化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管理机制和价格运行机制,是打破液化气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公用事业企业深化内部改革,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江苏省液化石油气价格行为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价格听证会论证,现就深化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价格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杆杠作用,建立行业运行成本约束机制,建立随气源价格变动相应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的市场价格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促进液化气行业开展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作价办法。
  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市物价局根据市场气源的价格,每季度核定、公布民用液化气中准零售价格,所有液化气经营单位在中准零售价格基础上,按上下5%的浮动幅度,自主确定具体零售价格,瓶装液化气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中准零售价格的制定公式为:
  中准零售价格:气源平均进价×(1+规定利润率)+平均合理经营费用+应纳税金。
  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5%。
  三、建立液化气行业成本约束机制。主要是核定、控制液化气经营单位的平均合理经营费用。平均合理经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人员工资及国家规定的附加等。其中人员工资按我市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其它费用按我市液化气经营单位的行业平均费用计算。具体平均合理经营费用的标准由市燃气管理处根据我市主要液化气经营单位的经营状况提出,经价格听证会论证,由市物价局核定。
  平均合理经营费用一经核定,应保持一定时间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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