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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函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函
(财综字[2000]147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及定额编制管理费立项的函》(皖交财〔1999〕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对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同意你所属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展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督时,比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从管理费支付,但不得因此提高建设单位管理费在工程总概算中的比例。凡由省级交通部门作为一元投资主体独资建设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由各级交通部门在工程投资概算中,按上述标准计算,并直接拨付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其他开工筹资建设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均应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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