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行费字[1999]191号)
各行署,地级市及亳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科教兴皖战略,加快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从1999年起,我省将按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教发门[1999]32号)的要求,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教发[1999]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19号)的规定,我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收费标准,逐步实行按接近培养成本的标准制定,近期实行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
二、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参照邻近省市做法,今年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标准,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30%左右收取。具体标准是:文科每生每学年3700元,理科每生每学年45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7000元。住宿费按普通高校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院校,必须严格按照省教委、财政厅教计[1996]58号文件印发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奖、贷学金管理及资助困难学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进一步完善资助体系,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四、各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院校,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做到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所收费用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全额用于办学。学校收费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招收1999年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新生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