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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使用、缴销、保管等制度,设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登记薄,定期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购领证》、票据登记薄,由执收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执收单位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必须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刷、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工本费专项用于票据印制、仓储、运输及废止票据的损失弥补等,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实行无偿供应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二)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伪造、使用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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