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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执收单位再次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应出示《购领证》,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对执收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经核查无误,且确定其所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已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已审核票据存根退执收单位保存,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对审核不合格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查明原因、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在启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重号、少联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由其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执收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禁止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灭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书面报告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已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十八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执收单位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已被取消的执收单位,应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执收单位购领尚未使用的已取消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明文规定已废止的票据,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执收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转让、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购领证》。

第五章 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发放、购领、核销、保管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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