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票据印刷通知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承印的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建立健全票据印制、入库、出库、盘存、运输等规章制度,确保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入库、出库、结存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对财政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定期对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协议的承印企业,应与之及时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和核销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财政部门逐级发放,分级管理。即省财政厅将票据发放到各市财政局,再由各市财政局发放到所辖县财政局;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票据;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票据。
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均不得越权核发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年度用票计划申报制度。执收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汇总本级各执收单位下年度用票计划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和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申报用票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执收单位首次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依据。经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凭《购领证》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款机构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