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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联次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前款规定用途使用,但下列情形第五联不作收据使用,由执收单位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销后,与存根联一同留存备查。

  (一)执收单位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又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人办理缴款结算凭证使用的;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划解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人向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直接缴款;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当场收取现款后,集中汇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划解上下级分成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未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从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划解至财政专户。

  第八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是指为适应某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特殊需要而设置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各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市、县需要为某项政府非税收入设立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由票据使用单位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可设置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和“政府非税收入非定额收据”两种。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具体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由省财政厅制定。各种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

第三章 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等,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查确定。除确定的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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