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中《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工作。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未经省财政厅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财务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
第五条 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人出具填开规范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未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由省财政厅制定。
第七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见附件)是指为适应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需要而设置的通用性票据。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银行盖章后退缴款人作缴款凭证;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现金缴款的,由银行留存);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五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六联:执收单位的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