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5]87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逐步取代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旧版票据使用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
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具体种类、适用范围、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由省财政厅另行发布。
三、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工作进度确定启用时间和范围,并组织相关执收单位认真清理旧版票据。
四、执收单位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5]858号)的有关规定。
五、正常情况下,《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由计算机填开。在遇停电、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手工填开,但必须填写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属于集中汇缴或减征的,必须在其右上角“集中汇缴”或“减征”字样后的方框内打“√”标记。
附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