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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257号)


省直各单位:

  自2005年10月1日起,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正式启动,并在11个省直部门进行了改革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在界定政府非税收入范围方面,还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明确的问题。为推进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试点中反映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收代支款项是单位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款项,其资金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代收代支款项一般包括代收的水电费、代收的物管费、收取的押金等。代收代支款项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单位发行培训教材、内部资料等工本费收入,如属于非赢利性的,可按代收代支款项认定;如属于赢利性的,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其税后赢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省财政厅正在研究制定,另文下发。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开设银行账户管理而产生的利息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内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执行。

  四、主管部门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须经省财政厅批准,并按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管部门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机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139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实施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前,机关服务中心对内服务取得的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或者往来结算票据);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在实施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后,机关服务中心对内、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机关服务中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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