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运输货物附加费改按定额计征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苏财综[1994]228号、苏价费[1994]367号、苏交财[1994]141号)
各市财政、物价、交通局:
为适应运输经营方式转变的需要,加强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征好、征足运输货物附加费,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决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将运输企业按运输收入5%计征的运输货物附加费改按定额计征(运输经营者向货主按运费的5%计征运输货物附加费的规定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输企业向运输管理部门缴纳运输货物附加费统一改按定额计缴,其标准仍为:车每吨位每月25元(20吨以上的大型平板车超过部分减半征收);船每吨位每月2.5元。
外省汽车在我省起运货物的,每次每吨位每百公里2元,不足百公里按百公里计算;外省船舶在我省起运货物的,每航次每吨位0.20元。
二、运输货物附加费一律由车、船籍地运输管理部门征收,异地不得重复征费。车、船驻外地的固定货主(双方有租船或有长期运输合同的)运输折,满一个月以上须到营运地运输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运输货物附加费。业务代理或货物配载部门在结算运费时,扣除规定的代理费用外,对本省辖车、船应将运费和向货主收取5%的运输货物附加费划拨给运输经营者;对外省车、船,应将运输货物附加费向当地县以上运输管理部门解缴。
三、实行定额计征后,取消运输货物附加费“统缴证”,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运输货物附加费的定额计征收据“缴讫证”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微机票据,由省交通厅负责发放与管理。
四、鉴于农忙的实际情况,对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农村手扶拖拉机及农用船,一次性缴纳全年货物附加费者,给予照顾,但最少不得低于7个月计费标准。
五、运输经营者对车、船需报停使用的必须在报停前月提出申请,其手续视同报停缴纳养路费、航养费的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收缴车、船的有关执照。
六、运输货物附加费由省交通厅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厅统一发放与管理,委托各级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所征资金由各级运管部门按月交各级交通局财务部门,县交通局、市运管处于月后10日内全额解缴至市交通局,再由市交通局于月后15日前全额上解到省交通厅的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江苏省财政厅,帐号:02109249-01296;开户行:南京市工行城北办。各级征管单位应报征收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