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价房字[1999]41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苏政办发[1998]106号)和《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宁价房字[1999]382号)文件精神,现明确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权限如下:
一、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本市市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向南京市物价局申报预、销售价格,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复后执行;五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由县物价局审核预、销售价。
二、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须按《
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宁价房字[1999]383号)、《南京市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程序》(宁价房字[1999]384号)文件规定申报经济适用房预、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