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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价格市、区分工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价格市、区分工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宁价房字[1999]385号)


各区物价局:
  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的管理,完善系统内部分工负责管理制度,根据《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宁价房字[1999]38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了南京市市区商品房价格管理市、区分工负责的权限范围,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省及中央部属驻宁房地产开发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属省物价局负责审核。
  二、市属及中外合资中方行政隶属为市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外商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价格,由市物价局分工负责管理。
  三、区属及中外合资中方行政隶属为区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价格,由区物价局分工负责管理。六城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价格须报市物价局同意后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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