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宁价房字[1999]382号)
各区县物价局、城建局、计经委,各有关单位:
《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已由省政府办公厅以苏政办发[1998]106号文颁布,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平均成本利润率控制在8%以内;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制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县物价部门申报预、销售价格,并按照其审核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普通住宅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的制定:
1、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制定的普通商品房价格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县物价部门备案,物价部门保留干预权。
2、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房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报市、县物价部门审核,并按其核定的价格执行。
四、高档住宅商品房的确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项目报告批复为准。
五、开发经营单位管理费用: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为基数按比例提取,区别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一级为3%、二级为2.5%、三级为2%。
销售费用:以管理费用计算基数为基数,按2%提取。
六、住宅楼层差价按
宁价房字[1998]596号文件执行。
七、住宅质量差价,由县以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确定的优良工程,可在规定的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基础上上浮1.5%。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