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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土地交易信息服务费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土地交易信息服务费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宁价房字[1999]263号)


南京市国土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土地交易信息服务费的请示》收悉。为加强土地交易行为管理,切实保障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你局所属南京市土地交易中心开展土地交易一条龙服务,为土地交易双方提供业务咨询、交易信息、信息发布等服务。经研究同意南京市土地交易中心在交易双方自愿的原则上收取土地交易信息服务费,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凡进入南京市土地交易中心成交的土地交易双方,都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交易中心缴纳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计计费,即按土地交易成交总额的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别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计费。
  具体收费标准:

┌──┬─────────────┬─────┐
│序号│土地交易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
│1 │1000以下(含1000)│4    │
├──┼─────────────┼─────┤
│2 │1001-3000部分   │2    │
├──┼─────────────┼─────┤
│3 │3000以上部分     │1    │
└──┴─────────────┴─────┘

  信息服务费由双方各承担50%。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1、提供国家、省、市土地管理、土地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以及土地交易价格等信息服务;
  2、发布存量土地供需信息并提供南京市土地招商系统查询服务;
  3、提供土地交易、洽谈等活动场所,并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服务;
  4、为交易双方提供土地交易有关可行性技术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你单位接本批复后应即到市物价局领取《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土地交易中心要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得再以任何名目收取费用。
  四、土地交易信息服务费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五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结束,需重新报批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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