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供电局关于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纯住宅大楼内电梯、水泵、楼道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宁价房字[1999]184号)
各有关物业管理单位:
为减轻住户和物业管理单位负担,根据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纯住宅大楼内电梯、水泵、楼道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批复》(苏电用[1999]286号),现就我市纯居民住宅大楼内电梯、水泵、楼道照明用电实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审批操作程序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管理纯居民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将1998年公用设施用电电费收支情况、居民分摊电费的方式、收取标准一并报市物价局审核,经审批,确属纯住宅大楼的,由物价局签发书面意见(注明物业单位名称、大楼地点),然后物业单位凭物价局签发的书面意见到所属供电(分)局办理电价变更。
二、纯居民住宅大楼电梯、水泵、楼道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后,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计算、合理分摊公用电费,并应单独列帐、定期向住户公布。对采用出售电梯月票方式分摊公用电费的,应重新核算月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