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项目引资额(为实际到位资金额度;以设备投资的,按有关部门评估额计算)人民币在1亿元以上,外币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二)项目通过市以上环保部门环评。
(三)项目投入正常生产运营。
(四)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五)企业按照国家法律和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用途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实行分档奖励办法。
单位项目引资额的奖励起点为10万元,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对每个园区招商引资奖励总额上限为400万元。
单位项目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单位项目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引资额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
单位项目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单位项目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引资额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园区政府招商引资的费用支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 奖励项目申报、审查及考核认定
第十条 重点发展区域的园区管委会应在年度结束后,组织招商局、外经局、项目单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进行认定,经同级外经贸、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统一向省外经贸厅(开放办,下同)、财政厅申报。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可以向省外经贸厅、财政厅提交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报告。
2.引资项目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引资人的确定证明。
3.验资报告(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由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出具)和有关资信证明(外资需提供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确认件)、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营业执照、税务单登记证复印件。
4.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应当提交正式合同复印件。
5.以货币投入的,应当提交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以设备投资的,应当提交设备发货票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设备的,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7.项目通过环评的相关材料。
8.企业用工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