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财流〔2007〕8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7〕16号)精神,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奖励。为发挥奖励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是指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工业区、辽西锦州湾经济区锦州西海工业区、辽西锦州湾经济区葫芦岛北港工业区、丹东产业园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以下简称重点发展区域)。
第三条 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重点发展区域从省外、国外引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重点项目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的资金是指从省外、国外引入的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和外国资本等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争取国家和部门的国债转贷款、专项贷款、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和企业注册资金。
第五条 奖励政策确定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确定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过程中,要坚持政策透明,奖励对象公开,以确保公平和公正,同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园区招商引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二)鼓励引进重点大项目的原则。通过奖励重点发展区域引进大项目,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原则。重点奖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节能的产业项目,促进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奖励范围:重点发展区域内引入的省外、国外资金,用于本地区产业发展的。
第七条 奖励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