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到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领购空白培训证书。
第二十六条 培训证书内容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记载并加盖公章。培训证书原件是资格证书换发的一项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换发资格证书时,要严格审核培训证书内容是否全面,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培训证明进行核对。对于不能提供培训证书原件、提供虚假培训证书以及培训证书记载模糊不清的,不予换发。
第二十八条 培训证书由持证人保管,在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应出示培训证书。培训证书遗失的,应持本人身份证、照片、培训证明等材料,到原培训机构办理培训课时的补录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辽宁保监局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条件,提供虚假培训报告、培训证书或培训记录,存在不合理收费行为的培训机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性质严重的,将发布公告,取消其培训资格,其培训证书将不能作为资格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条 各保险机构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年度培训情况报告,包括上年度组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培训机构、内容、方式、累计学时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保险机构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指派专人及部门负责对组织培训、档案管理、上报年度培训情况报告等继续教育相关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其它事宜依照《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暂行办法》和
《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