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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资质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辽宁保监局将根据培训开展情况决定下一年度该机构培训资质是否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退出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应在作出退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辽宁保监局,由辽宁保监局予以公告取消,并将空白培训证书退回,将保存的培训记录交由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保管。自提交退出报告之日起,其提供的培训证明将不被作为资格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

  第十八条 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评定并予以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及培训证书记录,在辽宁保监局辖区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参加培训的个人可以自行选择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任何机构不得强制参加培训人员交纳培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有关培训次数、培训时间等内容由培训机构与相关公司以培训方案的形式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每次培训结束后,要在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证书上注明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课程、培训课时、考核结果等信息,并加盖公章,同时核发培训证明。培训机构不得向未参加培训的从业人员发放培训证书。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包括上年度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场次、内容、方式、人数、累计课时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培训大纲由辽宁保监局制定,采用的培训教材将在辽宁保监局外网上公告。

第五章 培训证书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培训证书的订购与发放,并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发放空白培训证书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收取培训证书工本费用,不得额外收取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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