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日前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到期换证但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换发。
在过渡期内取得资格证书的,允许对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进行累计,但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必须满足累计学时的要求;在过渡期后取得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的年度学时不得累计。
第十条 在继续教育期间,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或培训对象个人更换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时,其培训学时可以进行累计,但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要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在完成规定必须达到的学时基础上,参训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培训时间。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辽宁保监局将按照社会化运作原则,依据
《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评定。
第十三条 辽宁保监局负责从高等院校、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单位选聘专家、学者组成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评审组,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申请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机构需向辽宁保监局提交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一)本机构的总体情况;
(二)培训师资的构成情况、培训场所证明文件、培训设施配备情况说明;
(三)培训教材及培训讲义;
(四)培训管理制度;
(五)拟采取的培训方式;
(六)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资格的证明文件;
(七)以往从事其他社会培训的情况说明;
(八)社会培训机构需提交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资质证明文件及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声明。
第十五条 辽宁保监局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召开评定会议,由评审组对申请机构资质进行综合评定。辽宁保监局将结合评审组意见作出评定决定,并将通过评定的机构名单在外网予以公告。辽宁保监局在公告评定结果后的20天内,将培训机构名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