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6]53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太平、大地财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备组,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险业人才队伍建设和诚信建设,全面提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我省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10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辽宁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
联系电话:024-22596574、22596596
特此通知
附件:《辽宁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辽宁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根据《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和《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培训对象
第一条 取得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保险机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均需接受继续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