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辽宁保监局依法对保险代理三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辽宁保监局应当提前5日向被检查的保险代理三级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检查要求等。
检查通知书可以提前以传真形式发给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三级机构,正式文件在检查时出示;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辽宁保监局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十五条 辽宁保监局对保险代理三级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机构设立审批手续、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五)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向中国保监会及辽宁保监局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七)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八)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九)是否全面履行管理业务人员执业活动的职责;
(十)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一)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十二)辽宁保监局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在被调查期间,辽宁保监局有权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
第六十七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辽宁保监局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辽宁保监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转移、藏匿有关文件、资料;
(二)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
第六十八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辽宁保监局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的;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辽宁保监局行政处罚的;
(四)辽宁保监局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辽宁保监局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辽宁保监局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漏在现场检查中获悉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商业信息。
第七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辽宁保监局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或辽宁保监局举报或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