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任用三级机构负责人,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辽宁保监局核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资格证书》;
(二)从事保险代理工作2年以上(含2年);
(三)品行良好。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代理三级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七)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辽宁保监局调查的;
(八)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辽宁保监局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九)辽宁保监局规定不适合担任保险代理三级机构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负责人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
第二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任用三级机构负责人,应当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三级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用三级机构负责人的决定;
(三)拟任用三级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拟任用三级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五)辽宁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辽宁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三级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拟任三级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辽宁保监局对该拟任三级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