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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三级分支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辽宁保监局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四)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五)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六)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本机构对三级机构的代收保费、手续费、单证等方面的管控情况说明;

  (八)三级机构的经营情况、业务人员持证情况的说明。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辽宁保监局: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营业场所;

  (三)变更支公司或营业部负责人。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八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一)变更名称的;

  (二)变更营业场所的。

  第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撤销三级机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辽宁保监局,交回被撤销三级机构的许可证,并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辽宁保监局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报纸上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辽宁保监局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四)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五)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六)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三级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设负责人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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