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辽宁保监局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按照现行《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设立二级机构后,方可在同一地区申请设立三级机构。三级机构名称统一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支公司或营业部”。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三级机构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内控制度健全;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保险代理工作2年以上,品行良好,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保险代理机构及其现有的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第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三级机构,应当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三级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三级机构的决议;
(三)拟设保险代理三级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十)辽宁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辽宁保监局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三级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辽宁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 辽宁保监局做出批准设立三级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三级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辽宁省行政辖区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下简称报纸)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