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业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0日)宣布失效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三级分支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7]45号)
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不断满足保险代理机构增设销售网络的迫切需求,支持保险代理机构进社区、进农村,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在我省开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三级分支机构试点工作。现将我局制定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三级分支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三级分支机构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管理,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销售网络,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
《保险法》)及《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辽宁省行政辖区内(不含大连)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三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代理三级机构”),应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保监局”)批准。
未经辽宁保监局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代理三级机构。
第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在其经营区域外设立保险代理三级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三级机构是指符合规定的条件,由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归属保险代理二级分支机构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和特定区域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辽宁保监局根据
《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授权对保险代理三级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三级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辽宁保监局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有效管理和公平竞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