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向辽宁保监局申请;
(二)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委托保险行业协会代为申请;
(三)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辽宁保监局申请撤回保证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电子数据,并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撤回保证金的申请;
(二)在辽宁保监局指定报纸上登载的终止所有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公告;
(三)结清全部代收保费、归还各种保险单证及全部保险代理业务资料的证明;
(四)许可证正、副本。
第四节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分为A、B、C三类。在B类许可证正、副本上印有“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不得超过5家”;在C类许可证正、副本上印有“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仅限1家”。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由法人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在领取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批复文件;
(二)单位介绍信;
(三)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缴存保证金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代为领取。在代为领取许可证之前,保险行业协会应督促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时向辽宁保监局缴存保证金,没有缴存保证金的,保险行业协会不能代为领取许可证。保险行业协会代符合条件的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领取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批复文件;
(二)保险行业协会介绍信;
(三)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缴存保证金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条 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由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统一代为领取。在代为领取许可证之前,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督促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时向辽宁保监局缴存保证金,没有缴存保证金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不能代为领取许可证。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代符合条件的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领取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批复文件;
(二)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介绍信;
(三)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缴存保证金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许可证之后,在10日内将许可证转交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扣押不放。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在发放许可证时,应当建立许可证领取发放登记簿(见附件5)。
第五节 资格变更及补发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名称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遗失许可证申请补发的,按照以下方式向辽宁保监局报告:
(一)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向辽宁保监局报告;
(二)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委托保险行业协会代为报告;
(三)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委托保险公司代为报告。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名称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电子数据,并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