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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九)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十)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承诺书;

  (十一)针对第3项,事业单位可以提交有关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填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核对表(见附件2),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电子数据,并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行业协会代为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包括核实情况、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见附件3);

  (二)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通过与其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机构委托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申请。

  第十八条 代为申请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填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核对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电子数据,并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代为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包括核实情况、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

  (二)工商企业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申请书(代理申请版);

  (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六)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八)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九)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十)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承诺书;

  (十一)针对本条第(四)项,事业单位可以提交有关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九条 辽宁保监局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辽宁保监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或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许可受理、许可决定可以通过邮寄或者申请人直接领取方式送达。

第三节 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领取许可证之前向辽宁保监局缴存保证金,并在领取许可证时提交缴存凭证及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应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并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每一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缴存人民币2万元。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银行的,不得将保证金缴存在本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为单位,每家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应缴存保证金2万元;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追加2万元,当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领取许可证的所属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达到50家,即保证金累计达到100万元时,可以不再缴存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决定终止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或者被依法注销许可证的,可以向辽宁保监局申请撤回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撤回保证金按照以下方式向辽宁保监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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