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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辽宁省行政辖区内(不包括大连市)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少于5个;

  (四)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一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均应持有《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不少于3人;

  (五)一级机构对所属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内部具有对保险代理业务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且无严重的市场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培训制度,具有相应的培训能力;

  (七)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每个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均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代理业务档案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不少于3名;

  (四)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五)取得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十二条 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取得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三)申请的保险代理业务范围与主业直接相关。

第二节 资格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申请人直接申请;

  (二)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

  (三)委托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代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由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向辽宁保监局直接申请,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电子数据,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工商企业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申请书(直接申请版);

  (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清单及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七)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设施及电子化管理情况说明;

  (八)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的清单和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九)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十)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承诺书(见附件1);

  (十一)针对第(三)项,事业单位可以提交有关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委托保险行业协会代为申请,向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工商企业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申请书(代理申请版);

  (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七)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八)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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