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辽宁省行政辖区内(不包括大连市)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少于5个;
(四)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一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均应持有《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不少于3人;
(五)一级机构对所属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内部具有对保险代理业务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且无严重的市场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培训制度,具有相应的培训能力;
(七)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每个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均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代理业务档案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不少于3名;
(四)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五)取得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十二条 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取得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三)申请的保险代理业务范围与主业直接相关。
第二节 资格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申请人直接申请;
(二)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
(三)委托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代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由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向辽宁保监局直接申请,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电子数据,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工商企业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申请书(直接申请版);
(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清单及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七)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设施及电子化管理情况说明;
(八)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的清单和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九)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十)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承诺书(见附件1);
(十一)针对第(三)项,事业单位可以提交有关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委托保险行业协会代为申请,向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工商企业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申请书(代理申请版);
(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五)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七)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八)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