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运用计算机网络开展机动车及其配件价格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宁价监[2001]241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和《
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市机动车及其配件价格水平变化情况,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及其配件市场的宏观调控水平,落实《
南京市计算机网络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现就我市运用计算机网络开展机动车及其配件价格监测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监测对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及其配件生产经营的企业及维修企业均属于监测对象。市物价局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机动车及其配件生产、经营、维修的企业和专业市场作为机动车及其配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监测点)。
二、监测内容:进口及国内各主要机动车及配件生产厂家生产的各类机动车整车及其配件市场价格和维修企业配件修理结算价格。
三、监测方法:各监测点以南京价格信息网为平台,利用统一开发的南京市机动车及其配件价格监测软件,按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向南京市物价局远程报送监测资料。
四、监测要求:
1、上报时间。市物价局按照分批分步骤的推进原则,确定各监测点首次上报时间。第一次上报后,每月的10号为上报时间,逢节假日顺延;各监测点一旦更新价格,应在两天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上报。
2、上报内容及格式。(1)整车(汽车、摩托车):上报内容和基本格式见附表一;(2)配件(汽车、摩托车):上报内容和基本格式见附表二;(3)维修(汽车、摩托车):上报内容和基本格式见附表三。
3、各监测点所报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
4、各监测点要按要求上报全部监测内容,并确保上报数据准确无误。
5、各监测点的价格监测软件统一由南京市价格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免费安装。并对监测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计算机操作技术培训。
五、监测工作的评比考核:价格监测工作是《
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如实提供监测资料,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搞好价格监测工作是各监测点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