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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运用计算机网络开展医药价格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运用计算机网络开展医药价格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宁价监[2001]238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监测办法》、《江苏省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和《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落实《南京市计算机网络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现就我市运用计算机网络开展医药价格监测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监测对象:本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生产厂家;药品批发企业;与医药有关的结算和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监测点)。
  华东医药公司、百信药房、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省医药价格监测点;江浦、六合、溧水、高淳四县的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在本辖区内确定一家药品批发企业、一家药品零售企业、一家医疗机构为省医药价格监测点。省医药价格监测点,按省物价局的要求报送医药价格监测资料。
  市物价局分期、分批确定市医药价格监测点。市医药价格监测点,按本实施意见报送医药价格监测资料。
  二、监测内容:药品价格;医疗器械价格;医用化学试(制)剂及玻璃器皿价格;服务价格。
  三、监测方法:各监测点以南京价格信息网为平台,利用统一开发的南京市医药价格监测软件,按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向南京市价格信息服务中心远程报送监测资料。
  四、监测要求:
  1、上报时间:市物价局按照分批分步骤的推进原则,确定各监测点首次上报时间。首次上报后,各监测点每月15日定期上报监测资料(节假日顺延)。同时,一旦更新价格或增加新品种和新的服务项目,应在两天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上报南京市物价局。
  2、上报格式:(1)、药品价格填报界面:南京市物价局药品价格监测库。填报基本格式见附表一;(2)、医疗服务价格填报界面:南京市物价局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库。填报基本格式见附表二;(3)、医疗器械价格、医用化学试(制)剂和玻璃器皿的上报格式,另行通知。
  3、上报数据要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各监测点要按要求上报全部监测品种。为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上报资料须经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
  4、各监测点的医药价格监测软件由南京市价格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免费安装。并对监测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计算机操作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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