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第二届价格听证会组成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四日 宁价综[2001]218号)
各区县物价局、本局各部门、各单位:
我市1999年5月向社会公开聘请的第一届价格听证委员聘期已满。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精神和《
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组成第二届价格听证会。第二届价格听证会由主持人、听证委员会和听证会代表组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会主持人由市物价部门领导担任。
二、听证委员会是听证会的常设机构,由物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以及法律、经济、技术专家等15人组成,其人员由市物价部门确定或聘任。
听证委员会的职责:1、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制定听证会的具体议程;2、审议调价申请报告及听证材料;3、制作听证笔录并起草听证报告。
三、听证会代表由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开聘请。应聘者到各区物价部门报名,并接受初审。市物价部门根据各区报名及初审情况,在充分考虑代表广泛性基础上,建立听证会代表库。今后凡召开听证会,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听证会的内容,在代表库中选代表参加。
代表条件:1、年龄在65周岁以下,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本市市民;2、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3、关心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善于联系群众,客观反映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意愿。
聘请办法及人数:本次聘请采取个人报名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应聘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原件、复印件、近照、个人简历及单位推荐材料,向各区物价局报名。
本届拟聘请听证会代表40名。聘用期为两年。代表的权利:1、了解定调价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资料或定调价项目相关财务资料;2、反映社会各方对定调价的意见和建议;3、要求申请单位回答有关问题;4、对价格调整发表意见;5、价格听证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代表的义务:1、遵守听证会纪律;2、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3、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4、公正反映社会各方面意见;5、不得向外界公布调价资料。
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1、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听证会的;2、不履行听证代表义务的;3、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