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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标价行为规则》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标价行为规则》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宁价房字[2001]20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购房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实施情况,我局对《南京市商品房标价行为规则(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商品房标价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购房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则。
  前款价格行为含商品房广告宣传中的标价行为。
  第三条 商品房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商品房标价统一使用市、县价格检查机构监制的《商品房价目表》。
  第五条 凡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营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房屋交易场所、售楼处及房款结算处公开标示《商品房价目表》。
  第六条 商品房标价原则上应按幢标示,每幢房屋一个《商品房价目表》。同幢房屋不同用途的,应分别标示;统一地点不同幢,但用途相同、套型结构相同、执行同一销售价格,可共用一个《商品房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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