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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改《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的通知

  商品房单位面积的税金=[(一)至(五)项商品房单位面积费用之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代收费用+利润]÷(1-税率)×税率
  五、调整《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后的公式为:
  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元/㎡)=(一)至(五)项商品房单位面积费用之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代收费用+利润+税金
  各楼层、朝向销售价格(元/㎡)=综合平均销售价格×(1±住宅差价率)
  六、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未作调整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8号令规定,“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营者在交易场所,须按规定明确标示商品房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及各楼层、朝向差价率,不得在价格之外加价加费出售商品房。不论何种形式的加价加费出售商品房,均属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

  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价格的计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条款计算商品房成本、价格。不得虚置成本、乱摊费用。
  第三条 商品房价格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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