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单位面积的税金=[(一)至(五)项商品房单位面积费用之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代收费用+利润]÷(1-税率)×税率
五、调整《
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第
四条商品房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后的公式为:
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元/㎡)=(一)至(五)项商品房单位面积费用之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代收费用+利润+税金
各楼层、朝向销售价格(元/㎡)=综合平均销售价格×(1±住宅差价率)
六、《
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未作调整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8号令规定,“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营者在交易场所,须按规定明确标示商品房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及各楼层、朝向差价率,不得在价格之外加价加费出售商品房。不论何种形式的加价加费出售商品房,均属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
为了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价格的计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条款计算商品房成本、价格。不得虚置成本、乱摊费用。
第三条 商品房价格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