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改《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宁价房字[2001]206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我局一九九九年八月印发的《
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宁价房字[1999]383号),已实施一年多,根据新的情况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决定对《
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进行修改,现提出修改意见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费不再计入商品房成本。根据市政府二○○○年一月七日印发的《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宁政发[2000]8号)中的有关规定,维修基金由购房人自行缴交,
《办法》第
三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第一款成本构成中第九项“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费”不再发生,予以取消。
二、代收费用中不再计算新建住宅商品房的水增容费。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印发的《江苏省水增容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9]419号、苏财综[1999]241号)第五条,水增容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中“新建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免交水增容费”的规定,
《办法》第
五条代收费用中,不再计算新建住宅商品房的水增容费。
三、调整
《办法》第
五条代收费用的计算方法。将第五条所有款项纳入第三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第一款成本构成,作为第九项“代收费用”单列。
四、调整《
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第
三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第三款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后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