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8]6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5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急管理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职能设置等情况)。
(二)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政务值班、值守应急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值班及值守应急规章制度、值班记录、批示运转、上传下达等情况)。
(三)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处置协调工作情况(包括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信息报告、综合协调、应对处置等情况)。
(四)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宣传、培训、演练和管理等情况)。
(五)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及实施情况(包括规划是否按时完成、质量状况、组织实施等情况)。
(六)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包括规划、建设、应用及上下衔接与联动等情况)(2009年起实施考核)。
(七)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包括针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培训和知识普及等情况)。
(八)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为《枣庄应急管理》简报供稿和发行情况,在其它媒体上宣传应急管理工作等有关情况(2009年起实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