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8月25日)。
各区(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要于9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26日-11月15日)。
近期市里将开展以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环保专项行动。各区(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和本方案要求,分阶段、分重点开展好环保专项行动。每次环保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16日-11月20日)。
各区(市)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今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
各区(市)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周密部署,细化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具体落实到部门和负责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紧密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共同推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的优势。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与司法机关监察机关配合,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挂牌督办,严格责任追究。
要分阶段将专项行动中查处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要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强化综合手段,加大惩治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对环保专项行动中检查发现的违法企业,一律依法“高限处罚”, 依法限期整改、停产整改或者关闭;一律在其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一律实行“绿色信贷”管制,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录入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一律实行评优创先的环保一票否决权。对环保专项行动中检查发现突出环境问题较多、较严重的区(市),一律限期整改,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该区(市)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