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赔偿在前、破案在后”的原则。
(四)坚持“先行试点、审慎推进”的原则。
(五)坚持“保险业与综治工作互利互惠”的原则。
三、开展农村治安保险的形式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综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宣传推动,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和平安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由辽宁保监局负责业务监管和相关政策支持,并指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综治办会同辽宁保监局所指定的省保险公司及其市、县分支公司选择有代表性的、治安状况较好的县或乡(镇)进行试点,指导推广;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产品的提供、承保与理赔工作,综治办协调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勘查、审核等项工作。
农村治安保险主要是采用“签订协议”的契约化形式运作。即在农村村委会的组织监管下,由保险公司与参保农户签订《治安保险协议书》,规定当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开展农村治安保险的要求
“治安保险”是一项新生事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科学设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审慎推进。
(一)各级综治部门要站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严密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进行科学论证。要下大力气抓好试点,坚持“以点带面、审慎推进”,坚决反对强迫命令,坚决防止一轰而起、“一刀切”。
(二)辽宁保监局要从农村社会管理和经济状况的实际出发,研究制订相关政策,立足于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可能减轻农民负担。要选择和指定经营管理好、经济实力强的保险公司承担农村保险的各项责任,并全程给予业务跟踪监管。
(三)承担试点任务的县或乡(镇)要高度负责,精心组织实施。关键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农民群众了解掌握相关政策、了解掌握保险业务知识、了解掌握自己的权利义务。二是签订《治安保险协议书》一定要依法、合法,走足程序,严密规范、规定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三是理赔要及时、公平、公正,真正让治安保险惠及农民群众。各试点单位要注意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农村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新途径、新模式、新手段,为在全省稳步推行“治安保险”提供示范性经验与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