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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治安保险试点推动平安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治安保险试点推动平安建设工作的意见
(辽保监发[2007]17号)


各财险公司省分公司、大地大连分公司,各市综治办、省综治委各成员单位:

  为紧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广泛开展农村平安建设,全面推进“县城治安工程”,确保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的文件精神,经辽宁保监局、省综治办研究,现就开展农村治安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治安保险的意义与作用

  “治安保险”,就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综治部门组织协调,保险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贯彻合法自愿的原则,以农村的村和保险公司为主体,以契约化管理形式,组织农村居民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约定治安联防和保险赔偿责任,形成适应市场机制要求的群防群治工作新机制。这既符合“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又有效实现了因社会治安问题而造成损失的风险转移。治安保险的实质是用市场机制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实现“人员专业化、报酬货币化、责任契约化、运作市场化”。通过实施治安保险,使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使社会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得到有效化解,使农民的利益在遭到不良侵害受损失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免除农民因社会治安问题而导致的财产损失的后顾之忧,增强农民生产生活的自信心和承受能力。

  同时,开展农村治安保险工作,可以创新农村治安防范工作机制,使治安防范工作由单纯依靠政府投入向市场主导转移,促进农村治安防范实行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既解决治安经费“瓶颈”制约问题,又能调动和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群防群治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农村地区治安防范能力,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二、开展农村治安保险的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综治委协调、保险部门主导、村民自治组织监管”的原则。

  (二)坚持农民群众“参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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