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辽保监办发[2007]6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为加强保险监管,强化产险机构内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产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根据《
保险法》、《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6号)、《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通知》(辽保监办发[2006]8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各省分公司应按照《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通知》(辽保监办发[2006]84号)要求,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对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作用,完善内部审计体系,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认真开展相关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切实强化对所属分支机构合规经营的管理,促进全省产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专项审计报告制度。辽宁保监局综合考虑产险机构经营指标、规范程度及市场评价情况等因素,确定被审计地区和机构,要求各省分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对监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并及时向辽宁保监局报告专项审计的相关情况。辽宁保监局将以下发监管函的方式通知各省分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的具体机构、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时限等。各省分公司应在专项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辽宁保监局报送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客观反映被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同时应附反映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相关证据资料。
三、专项审计工作实行省分公司负责制,各省分公司应指定一名分管副总经理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专项审计的总体工作,各省分公司还应层层落实专项审计责任,指定专门的内审部门和人员负责专项审计的具体工作,各省分公司应于8月24日前将相关责任人名单上报辽宁保监局。
四、各省分公司要高度重视专项审计工作。辽宁保监局将安排专人负责到专项审计现场进行检查,以确保专项审计工作落到实处。辽宁保监局将对各省分公司上报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认真汇总、分析,并将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方式通报各公司的专项审计情况。对于专项审计发现的问题,辽宁保监局将视公司处理结果、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对于专项审计工作不认真的产险机构,除了要安排专项现场检查外,还将追究省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